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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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关于人才引进及激励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21


  修订补充规定

  为了强化执业资格证书管理,结合工程局实际,现将《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关于人才引进及激励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订:

  一、按照《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关于人才引进及激励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实施奖励的新考取及增项的一、二级建造师,服务期约定为五年。服务期限从注册之日(公告日)算起,如员工办理调动、辞职及辞退时为工程局服务不满五年的,应退还工程局书籍费、报名费、出差补助费、培训费、奖励费、注册费及津贴补助费及其他与执业资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关于人才引进及激励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为“凡工程局在职在册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程系列人员),参加由工程局或中介机构组织的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必须在工程局注册。未经工程局同意的情况,将证书私自领取或在外注册,一经发现,工程局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三、由工程局组织或出资参加的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服务期约定为四年。如员工办理调动、辞职及辞退时为服务不满四年的,培训费及相关费用按照《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员工培训实施办法》进行补偿。

  四、新入职或调入工程局的人员,到工程局工作之前已取得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自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内将资格证书转到工程局注册。逾期不办理者,工程局将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规定除适用于一、二建造师执业资格外,同时适用于工程局内部通过国家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爆破工程技术资格证书。

  六、此修订补充规定出台前已将资格证书在外注册的在职在册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6个月内转到工程局注册。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照本补充规定上述条款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七、此规定作为《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关于人才引进及激励的暂行办法》修订补充条款,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13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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