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

关键字:

搜索
>
政策法规_详情

资讯详情

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降低

2017年4月18日 01:10
浏览量

  从中建投获悉,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在2017年1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建筑企业减负!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金额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

  3、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新增条款)。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南阳方城黄金河倒虹吸

POLICY

政策法规


电 话:0371-65895300 65895301 传 真:0371-65895330 65895331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8号 企业邮箱:
hnslej@163.com 邮编:450016
页面版权所有©2022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豫ICP备17014929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郑州